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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,注意包装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、运送路程、沿途路况等采用的方式包装好。包装牢固、严密,在包装上做好清晰、规范、易识别的标志。注意装卸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、灯光、标志、消防设施等符合装卸的条件。装卸危险品时,汽车应在露天停放,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,穿戴的防护用具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轻装、轻卸,严禁摔碰、撞击、滚翻、重压和倒置,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,货物堆放整齐,捆扎牢固。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,如雷管、炸等切勿同装一车。注意用车装运危险品选用合适的车辆,爆炸品、一级氧化剂、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、三轮机动车、摩托车、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;爆炸器、一级氧化剂、有机过氧物、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。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,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。
保价与保险:托运货物由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或保险运输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,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(运单上另行注明),否则视为平均保价。发生货物赔偿时,赔偿金额超过保价金额的按保价金额赔偿,低于保价金额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。自托运人将保险或保价货物交付承运人起,保险或保价货物运输合同生效;至收货人验收收货止,保险保价期限结束。在保价运输中,货物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;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,按实际损失赔偿;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;货物能修复的,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。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。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,以实物赔偿的,运费和杂费照收;按价赔偿的,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。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,运费照收。丢失货物赔偿后,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,收回赔偿金或实物;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,由承运人自行处理。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,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;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,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货物运输途中,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,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,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。对货物赔偿价格,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。如货物部分损坏,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。
物品在流动过程中涉及上下游企业,信息的及时传递非常重要,运用信息技术打造高可用的系统是十分必要的,保证信息的及时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升生产效率。现代化是指应用各种现代化的设备和管理方法,提高响应速度,提升物流效率,确保生产安全。
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,严禁超载;载物的长、宽、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,不得遗洒、飘散载运物。同时规定,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,影响交通的,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,悬挂明显标志。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,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。当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,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,按指定的时间、路线、速度行驶,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措施。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,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。对于不按规定执行,交通法有明确的处罚措施。交通法第九十二条指出,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,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。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,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。有以上两款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。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款、第二款规定的情形,经处罚不改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